懷疑兒子不是親生 為親子鑒定起訴離婚
作者:王成林 蔣敏 發布時間:2012-09-06 瀏覽次數:646
48歲的方良輝沒有多少文化,妻子2007年給他生育了第二個兒子,而方良輝因為兒子長的越來越不像自己,在親戚和鄰居的閑言碎語中對妻子產生懷疑,并認為只有到法院訴訟才能進行親子鑒定,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并進行親子鑒定。2012年9月4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認為現有條件下不宜進行親子鑒定,并判決不準予方良輝和妻子離婚。
方良輝與妻子王愛玲于1988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結婚,婚后恩恩愛愛經營著自己的小家庭,第二年大兒子即在家人的盼望中呱呱墜地,幸福的日子總是過的很快,為了增加家庭收入,2005年起,方良輝開始在山西打工,因為路途遙遠回家的時間也不多。2007年3月小兒子的出生了,這本是應該讓一家人歡喜的事情,但就因為這個兒子,幸福的小家庭開始出現了猜疑。小兒子出生時不足月,而且長的越來越不像自己,加上鄰居和親戚的閑言碎語,方良輝開始對妻子產生懷疑,夫妻之間也經常因此事發生爭吵,方良輝在電視和報紙上經??吹阶饔H子鑒定案例,這讓他毛遂頓開,一個親子鑒定就可以弄清楚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他開始籌劃孩子的親子鑒定事宜,聽說到法院申請離婚可以給孩子作親子鑒定,2012年3月28日,方良輝將妻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裁判離婚與否的法律標準,但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通常要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及子女的教育成長等諸因素。法院對以上諸因素綜合分析后認為,原告方良輝因懷疑其小兒子非其親生想要進行親子鑒定而訴至法院的行為不妥并有失理性,這不僅傷害了夫妻感情,也有傷孩子的感情,同時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方良輝應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慎重妥善處理婚姻家庭關系。
親子鑒定事關重大,涉及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雖然原、被告均同意進行鑒定,但其原告方良輝本人在開庭之日并未親自到庭應訴,且在法庭指定的期間內也沒有提出初步證據否認親子關系,法院無法探究原告要求進行親子鑒定及離婚的真實意圖,考慮到孩子的教育成長影響,法院認為現有條件下不宜進行親子鑒定。雖然被告辯稱同意離婚,但被告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附條件的。綜上,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準予原被告離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