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反映中小企業繳納社會保險比率較低應引起重視
作者:湯峰 發布時間:2011-10-10 瀏覽次數:983
新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強制要求企業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宿城法院在調研中發現中小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比率不足60%。企業工傷事故時常發生,企業不積極繳納保險,導致職工維權難,應引起重視。
一、特點
1、企業參保面小。大部分企業只愿意為部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多為中小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作年限較長的職工。同時,在一些季節性用工企業,人員流動性大,繳納比率不足30%。
2、參保險種不全。企業一般為員工只繳納了工傷、醫療二到三個險種,或者只為企業員工團體購買集體意外傷害保險。
3、繳費基數低。以企業養老保險為例,除少數企業按實際工資繳費外,別的企業均按照低于規定的基數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繳費基數偏低,保費收入減少。
4、勞資糾紛多。大部分企業只愿意為部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一旦發生勞動關系解除、工傷、失業、疾病等情況,員工難以從企業獲得救助,互相推卸責任,容易激化勞資矛盾。
二、原因
1、勞動者自身認識不到位。宿遷中小企業職工多數來自農村,雖然很多外出打工人員回到宿遷就業,但是職工整體文化素質不高,對于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理解能力低,職工現在更看重眼前利益,繳納保險意識差。
2、企業參保意識淡薄。宿遷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很多外地企業以不簽訂合同、不繳納保險作為投資的條件,該類企業從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動機出發,總是千方百計的降低成本,認為參加社會保險加重了企業的經濟負擔,能不參加保險就盡量不參加保險。
3、企業自身具有局限性。宿遷本地中小私營企業,很多都在創業階段,企業現在規模不大,負擔也比較重,特別是季節性用工企業認為簽訂勞動合同給企業靈活用工帶來很大麻煩,用工雙方都無合同約束,工人變動頻繁,致使企業主不愿為一般工人參保繳費。
4、勞資雙方法制意識不強。對已經生效的社會保險法大部分企業的經營者和職工都不了解,也不知道職工的社會保險金屬于強制范疇,對中小企業的法律宣傳力度不夠。
5、勞資雙方關系不緊密。中小企業員工流動性比較強,企業對職工缺乏人文關懷,無法靠情感來留住員工,企業職工之間缺乏團隊精神,職工也存在打零工的想法,一般員工不會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保險。
6、社保機構缺乏強制征收手段。養老保險從政策上講是一種強制性的保險,但在具體的實施中,社會保險機構缺乏過硬的手段和約束機制,致使大量中小企業有法不依。同時,社會保險機構受人員、經費所限,影響了對中小企業社保資金擴面工作的開展。
三、對策
1、加強社會保險的宣傳。通過召開業主座談會,定期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使經營者清楚意識到,參加社會保險是企業對職工乃至社會的重要責任和義務。同時,讓廣大職工都了解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規定,使職工能更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2、加大稽核、監察和執法力度。社保部門對拒繳、欠繳社保費用的企業,作好催辦、催收和稽核工作,對情節較重者進行強制征收。加強勞動監察工作,把好勞動合同關,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
3、完善職工維權的渠道。建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規范用工和勞動力市場、行業用工準入制度,充分發揮工會等組織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監督作用,認真受理并及時調查處理職工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