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檔瓶灌低檔酒 制售假酒鏈獲刑
作者: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1-10-10 瀏覽次數:510
從各大酒店、煙酒行回收高檔白酒的空酒瓶、包裝盒等物品,經簡單加工后銷售給下家,下家用低檔白酒進行灌裝,再冒充高檔白酒進行出售,非法牟利。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對四起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注冊商標罪案進行集中宣判,除被告人趙某被依法判處實刑外,其余5人均被判處緩刑。
被告人趙某和俞某夫婦原本從事個體收舊生意,由于回收一般廢品的利潤不高,趙某經人指點,把目光瞄準了高檔白酒的酒瓶和包裝盒上。自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和妻子俞某從江陰市各大酒店、煙酒行回收“五糧液”、“茅臺”、洋河藍色經典系列“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等各類白酒的空酒瓶、包裝盒、外包裝箱等物品,并在家中進行簡單加工處理后,銷售給被告人余某。余某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用 “金六福”、“茅臺王子酒”、“洋河大曲”等低檔白酒進行灌裝,冒充上述高檔白酒分別銷售給他人,非法經營數額達222000余元。其間,被告人趙某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因此其妻子俞某并未全程參與。據調查,短短兩年時間,被告人趙某的銷售金額達185000余元,俞某的銷售金額達830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俞某未經商標權利人同意,收購、回收本應作為廢品處理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簡單加工處理,使其重新進入流通環節,再次賦予其商標標識功能,且將上述注冊商標標識予以銷售,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余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被告人趙某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俞某屬情節嚴重,被告人余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據悉,另外三名與余某一樣在高檔瓶內灌低檔白酒進行出售的被告人林某、謝某、陳某分別被判處緩刑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