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交易用POS機套現 為他人牟利獲刑罰
作者:顧亞平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1-10-10 瀏覽次數:569
在無貨交易的情況下,虛構交易,用POS機為他人刷信用卡套取現金,并收取少量好處費,結果得不償失,觸犯刑法。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非法經營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現年50歲的吳某是江陰本地女子,在某街道開了一家為民信息服務公司,專門提供房屋租賃、二手房買賣、小額抵押貸款等信息服務,為了方便生意,吳某還專門申請了一臺銷售點終端機,即POS機。2009年6月,朋友成某找到吳某,稱自己工廠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想借用吳某的POS機從銀行套現,并保證自己會在銀行規定的還款期限內歸還??紤]到成某有工廠,平時生意做得也不錯,就答應幫忙。在半年時間內,吳某多次虛構交易,使用POS機為成某刷卡套取現金90萬余元,從中收取成某好處費2000元,而成某也守信用,每次套現成功后都會在銀行規定的還款期內還款。
2010年年初,吳某的好姐妹徐某到她店里玩,閑聊時談到徐某家的工廠發不出工人工資,想借吳某的POS機套現,吳某二話不說就答應幫忙,并采取虛構交易的方式用徐某的信用卡套現,之后,徐某請吳某吃飯表示感謝。2011年1月,吳某再次用同樣的手段為徐某套現,先后共計套現46萬元。2010年5月至11月期間,吳某采用上述同樣手段,為另一名熟人許某刷卡套現8萬余元。2011年3月,徐某因沒有及時歸還透支的信用卡被銀行查賬,吳某虛構交易替人套現的非法行為才浮出水面。據統計,自2009年6月至案發,被告人吳某為他人刷卡套現共計14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有關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現金支付業務,情節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其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