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偷星級酒店名煙酒 年輕慣偷獲刑五年半
作者:成志昀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1-10-10 瀏覽次數:516
明著是酒吧服務員,暗地里從事盜竊勾當,專門偷竊星級酒店內的高檔煙酒,經低價出售后肆意揮霍。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盜竊案,被告人張某因犯盜竊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現年24歲的張某是河南人,初中畢業后隨老鄉一起到江陰打工,由于沒有任何技能,又不愿吃苦干重活,張某一時間很難找到工作。當他發現老鄉中有人專門行竊后,張某覺得做小偷不僅不用辛苦干活,而且來錢快,便有樣學樣,也參與到盜竊的行列。2005年10月,剛滿18周歲的張某就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入獄二年半。在獄中,張某發誓以后要重新做人,戒掉盜竊的惡習,由于在獄中表現良好,2007年7月被提前釋放。
出獄后,張某確實洗心革面,踏踏實實找起了工作,并且在一家酒吧找到一份當服務員的工作。開始時,拿著月薪1500元的收入,張某還能安心工作,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驗的增長,接觸的人多了,他的心態發生了變化。看到有錢人一個晚上就在酒吧消費數千甚至上萬元,一瓶洋酒就能抵他一個月的收入,他的心理失衡了,再加上他喜歡上一名女孩,但是因為自己收入微薄,不敢主動去追求女孩,他想用最短的時間讓自己“富裕”起來,于是決定重操舊業——盜竊。由于在酒吧上班,對煙酒比較熟悉,張某決定對星級酒店的煙酒下手。
自2011年3月至4月期間,短短兩個月不到的時間,張某就采用鉆窗入室、事先進入酒店包廂藏匿等手段盜竊作案四次,其中盜竊既遂3次,財物合計18200余元;盜竊未遂1次,財物合計21700元,銷得贓款16000余元,由于是迅速得來的不義之財,張某很快就將贓款揮霍一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確已構成盜竊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故意再犯,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