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在“經手人”處簽名 搞錯名義承擔還款責任
作者:李峰 發布時間:2011-10-10 瀏覽次數:536
江陰的李先生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僅僅見證了想買房的任某將8萬元交給同村的陳某這一事實,本人并未收到過錢財,竟然就成為被告被推上了法庭,并最終承擔了還款的連帶責任。
李先生長期從事拆遷工作,經常有人向他打聽房源,2010年底,同村的陳某來向他打聽房源,李先生剛好得知一名拆遷戶要出售一套94平米的拆遷安置房,便告知陳某。陳某很快找到了買家任某,帶任某前去看房,自己收取中介費。不料任某嫌該套房屋過小,提出要一套130平米左右的房子,若能找到這樣的房子,愿意立即支付定金。陳某便再次向李先生打聽,李先生想起有一套符合任某要求的房子,但該套房屋已經有人購買,尚未辦理過戶手續,陳某一聽便拍胸脯保證,另一個買主的問題由他去協調,這套房子可讓任某來購買,隨即通知任某過來交定金。
接到電話的任某聽說到拆遷辦公室交定金,便沒有疑慮,將湊好的8萬元定金帶來放在桌子上,要求在場的陳某和李先生出個收條。陳某在收條經手人處簽名,李先生認為自己是見證人,便也簽了名,但殊不知,他是跟在陳某的后面簽的字,從收條上看,他也是“經手人”。拿到收條后,任某離開了,桌子上的錢也由陳某帶走了。之后,因陳某未協調成功,房屋無法辦理轉讓手續,任某沒有買到房子,但陳某僅歸還了2萬元的定金。
今年7月,因多次討要無果,任某將陳某和李先生一并告上了江陰法院,此時,陳某已經逃之夭夭,只有李先生出庭應訴,李先生對收條的真實性并無異議,但一再強調自己只是見證人,從未經手過那筆款項。
江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先生對收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其又在收條經手人處簽名,雖提出抗辯意見,但該意見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也沒有得到原告的認可,故法院不認可該辯解,遂判決李先生與陳某十日內返還任某購房款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