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戀人因為5萬元的借款糾紛鬧上法庭,庭上,欠錢的男友張某提出自己曾為對方花費的兩萬元應當用來折抵借款。近日,江陰法院周莊法庭審結了這起借款糾紛,判決被告張某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借款5萬元。

 

今年37歲的張某是江蘇江陰人,與妻子離婚多年的他一直孑然一身,平時除了上班也自己做點小生意,日子過得忙碌充實。2008年底,經人介紹,張某認識了比自己大5歲的劉某,兩人一見如故,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2009年初,張某因為做生意資金困難,向劉某借10萬元周轉。因為是戀愛關系,劉某很爽快地就借錢了,而見劉某這么相信自己,張某也非常感動,先后給劉某買了手機、金項鏈、鐲子等禮物,兩人出去吃飯娛樂也都由張某買單。半年后,張某向劉某歸還了5萬元借款,為了讓劉某安心,張某補寫了1張借條憑證,表明還欠劉某5萬元。不料自此之后,兩人慢慢發現性格不合,常常發生口角,在感情變淡之后便和平分手。

 

20118月,在幾次催討借款無果的情況下,劉某起訴到江陰市人民法院,要求張某立即歸還5萬元借款。到庭參加訴訟的張某對借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但他提出抗辯意見,自己給劉某買禮物,前后消費了近2萬元,應當將這筆錢折抵欠款,自己只愿意歸還3萬元。

 

江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提出的2萬元花費既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又沒有得到原告劉某的認可,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法院不采納,故作出了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