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唐某,47歲,江蘇常熟人,私營業主。20116101530分許,唐某在常熟市某酒店一房間內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并從其車內查獲了淺黃色結晶物1袋、紅色藥丸16粒。經鑒定,上述淺黃色結晶物凈重10.1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紅色藥丸凈重1.4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案發后,公安機關對繳獲的毒品作收繳處理。另查明,唐某曾因吸毒于20083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6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627日被本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訴,經審理,我院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唐某當庭認罪伏法,未提出上訴。

 

【法條鏈接】毒品犯罪嚴重污染社會環境、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是刑法嚴厲打擊的對象。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另根據相關規定,曾因毒品違法活動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