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丈夫生前借款,履行期間不幸死亡,妻子承擔償還責任。916日下蜀法庭對該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妻子劉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計人民幣46000元。

 

20072月中旬,丈夫吳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0000元,約定年利率為1分,20085月中旬,吳某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合計46000元。經索要,吳某均未能還款。20098月,吳某因病去世,原告向吳某的妻子(劉某)索要借款,其妻均以“借款不知情,借款已還清,且已過兩年時效”為由拒絕還款。無奈之下,原告一紙訴狀將吳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給付借款4600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吳某欠原告欠款、借款應當清償,被告劉某與吳某系夫妻關系,吳某死亡后,其所欠的債務系與被告劉某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故被告應承擔責任。被告辯稱,債務已償還,原告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無據證實,所欠原告的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對其辯稱,不予采納。據此,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法律釋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方拒絕還款,法院判決依法承擔還款義務,本案中吳某與劉某系夫妻存續期間,吳某舉債,后死亡,劉某應當替吳某還債務,其拒絕不還,行為是錯誤的,故法院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