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欲行盜竊,發現家中僅有一位少女在家中,此時盜竊男心生邪念,欲對少女不軌。近日,射陽法院對該強奸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5626日下午3時許,王某翻墻進入施某家中欲行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王某聽到被害人施某在樓上打電話,便拿起一樓的電話分機偷聽,當確定被害人施某為年輕女子且只有一人在家時,被告人王某便產生了奸淫的念頭。后王某手持在被害人家廚房找到的水果刨子上樓竄至被害人施某所在的房間,正坐在床上看電視的被害人施某見有陌生人進來便大聲呼救,被告人王某見狀沖到床邊拿起毛巾被蒙住被害人施某頭部,并用水果刨子抵住其上身,又隔著衣服摸被害人施某某胸部和下身。被害人施某竭力反抗,并伺機在床西側床頭柜上摸到一把剪刀,就用剪刀戳向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因害怕便下樓逃跑。被害人施某追至樓下,繼續用剪刀刺戳被告人王某,將其左胳膊刺破出血,后被告人王某開被害人施某家廚房后門逃離現場。

 

事發后被害人施某和母親至派出所報案,公安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提取了嫌疑人留在現場的血跡。20115月,經鹽城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數據庫比對:現場留有的血跡與被告人王某的血樣相吻合。該案因此而案發,被告人王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強奸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強奸未滿18歲少女,且在2009年因犯盜竊罪被司法追究的過程中沒有坦白交待,可以酌情予以處罰。被告人王某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因本案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