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判決了一起販賣盜版光盤案件,被告人曹某因侵犯著作權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曹某系無錫市北塘區青石路上一家音像店的經營者,雖然也知道盜版碟不合法,但是由于銷售盜版碟利潤高、更新快、銷量大,自音像店開張起便一直在尋找“合適”的買家。

  

20086月起,曹某從宋某等人處購買盜版影視光碟,開始在音像店內向他人銷售牟利。今年217日,經人舉報,曹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而被逮捕,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曹某店內查獲其準備出售的各類影視光盤3199張。經鑒定,其中的2978張為侵犯著作權的盜版音像制品,97張為淫穢光盤,正版音像制品僅為124張。

 

開庭時,曹某悔不當初,說自己是個法盲,看看市場上都是盜版,別人都在賣,也就跟著賣,想著自己的銷售數量也不算多,根本沒意識到賣盜版光盤是要坐牢的。經過此案,曹某表示,以后再也不敢賣了。由于被告人曹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的上一級供貨人,具有立功表現,且自愿認罪、悔罪態度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著作權一樣是財產,賣盜版就是偷竊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當侵權數量達到一定程度就觸犯了刑法,將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為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治力度,通過司法解釋調整了入罪標準。根據最新司法解釋,銷售侵權復制品數量達500件即構成犯罪。隨著社會不斷發展,人們應當摒棄“竊書不算偷”的思想,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莫待鐵窗悔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