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采購欠貨款 代理無據(jù)應還款
作者:朱煥東 發(fā)布時間:2011-10-08 瀏覽次數(shù):531
自稱姐夫保管員,采購零件拒付貨款,貨主追債上法庭。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給付原告顧某貨款人民幣44930元。
2009年7月8日至2010年3月9日間,張某陸續(xù)在顧某處購買絲桿等五金,并在供貨清單中簽上自己姓名。顧某多次向張某討要,張某均以幫其姐夫陸某當保管員代購為名拒付。萬般無奈下,顧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討要4493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向原告顧某購買了絲桿等五金貨物,有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及被告張某簽名確認的供貨清單為證。被告張某認為其當時在陸某工地做倉庫保管員,履行的是職務行為,不存在與原告有業(yè)務往來,并提供了證人的證言、供貨清單客戶聯(lián)及陸建榮的記錄本。僅憑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在陸某工地做倉庫保管員的事實,且無證據(jù)證實證人在陸某處做工,對被告提供的陸某筆記本記載的內容也無從考證,不足以證明張某系其姐夫陸某的保管員。退一步說,即時被告張某在陸某工地做倉庫保管員,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可以對外進行民事行為,與原告發(fā)生買賣關系。據(jù)此,被告張某對供貨清單中“張某”簽名,貨物的品名、數(shù)量均無異議,故其應當承擔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