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時限如何審查
作者:董正遠 前進 發布時間:2011-09-30 瀏覽次數:1089
我國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通常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代表公眾利益,在管理公共事務、調節社會矛盾的活動中,未經行政訴訟程序而直接利用行政手段裁決行政爭議或予以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處罰,對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案件。
行政執行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權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越權強制執行的,屬違法行為。但不論其是否具備強制執行權,都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充分體現了法治國家司法權威的強制性。當然,在依法受理過程中,法院也不是包打天下的,還得講究司法技巧,強調司法的嚴肅性,做到行政審判,只能幫忙不能添亂,也不能充當行政機關的“保護傘”。就強制執行而言,法院針對的應是那些有影響的案件,解決的應是重大的疑難問題,切忌所有的行政非訴案件都推到法院,大量的應由行政機關消化處理。因此,筆者認為應從兩個方面考慮:
1、在適用法律法規方面。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類似《解釋》與《條例》的相關條文發生抵觸時,應分別情況,依法對待,既要維護行政權威又要保護公民權利。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選擇性地適用《解釋》第九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又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該規定“不予執行”是原則,“先予執行”是例外。在司法實踐中靈活地運用“例外”的規定解決具體的問題,這也是公正與效率的體現。但不論訴訟或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只要是因行政機關或權利人申請,經法院裁定而進入執行程序的,都要講究執行藝術和執行方式,以教育為主,謹慎使用拘留等強制措施。對于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樹立法制權威。對于未進入訴訟程序且“法定起訴期限”未屆滿、行政機關(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當然,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中,其“合法性”的程序和實體,要客觀情況客觀分析,法院首先注重的應是程序的合法性,前提是不能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只有這樣,才可能達到司法保障的最佳目的,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照顧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但,鑒于類似《條例》和《解釋》相抵觸的問題,建議權力機關按照“實際產生法律”的法制原則,及時作出有利于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相統一的新的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為公正與效率這個共同的價值目標提供法律依據。
2、在依法行政中責任意識和決策藝術的再認識方面。在紛繁復雜的社會事務管理中,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層出不窮,新經驗、新做法、新成果不勝枚舉,其實踐空前繁榮、豐富多彩。在這個偉大的歷史進程中,改革開放方興未艾,作為各級行政機關來講,他們發揮了積極的職能作用,其功勞是不言而喻的。但就本文所列“法定起訴期限”未屆滿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認為司法環境不好的觀點,是不客觀的。國家倡導依法行政,講究的是管理者的責任意識和決策藝術。行政管理中的裁決權,體現的是公平的行政管理理念。
依法行政對決策藝術有較高的要求。決策,就是決定的優化,是指大至治國安邦,小至經營管理,一切根據預定目標所“拍板”決定的行動對策或方案。什么是管理,管理就是決策。決策藝術強調的是動機和效果的統一,注重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從哲學的觀點去分析,人做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動機,良好的動機就包含著藝術,動機付諸行動便會產生一定的效果。毛澤東同志說:“由于戰爭所特有的不確定性,實現計劃性于戰爭,較之實現計劃性于別的事業,是要困難得多的。然而,‘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沒有事先的計劃和準備,就不能獲得戰爭的勝利”。戰爭如此,管理工作亦然。依法行政的決策藝術,就是以客觀的良好的決策動機,達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反之,依法行政的觀念淡薄,不遵循法律法規,不講決策藝術,魯莽行事,必將受到司法監督,即使是好心,也辦不成好事。
總之,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時限”的審查,首要的是關注程序的合法性,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證實體公正,在此基礎上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平等權利,才能真正樹立居中裁判的司法權威,才能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