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法院行政庭妥善處理一起特殊房產糾紛案
作者:陳新建 楊立 發布時間:2011-09-30 瀏覽次數:563
同一個測繪機構對同一商品房產權面積先后出具的兩份測繪報告竟然相差12平方米。開發商依據大面積的測繪報告向房產登記部門備案,購房人依據該報告申領了房產證后,發現面積存在較大差距,遂向泰興法院起訴市政府,要求變更房產證上的房產面積,并要求第三人房產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并揚言表示如果訴求得不到滿足,將會到政府上訪。
針對案件的特殊性,承辦法官經過多方了解后發現,事實上第一次測繪面積有誤,而第二次測繪報告并不是房產公司委托的,而是測繪公司自己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必須要經房產公司委托后出具的報告才能向房產部門申領房產證。鑒于這一規定,即使購房人事實上權利受到侵害,房產部門也不能憑第二份報告變更房產證上面積,法院如依法判決,原告肯定敗訴,不僅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甚至可能引發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該院行政庭承辦法官多次到房產公司、房管處做調解工作,一兩個回合下來,調解工作未取得明顯成效,主要是房產公司擔心賠償當事人損失后會引起連鎖反應,而且此房以后再次轉賣后,很有可能還會引發新的訴訟。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妥善化解社會矛盾,該院行政庭對這一特殊案件進行了合議,一致認為有必要去南通找房產公司的老總,進行釋法說理,商量最佳的解決辦法。隔日,該院行政庭庭長和有關當事人一起直奔南通該房產公司總部,曉知以理,動之以情。房產公司意有松動,但擔心賠償后,仍會引發后患。承辦法官當機立斷,決定采取特殊辦法,讓房產公司將賠償款打到法院帳上,在八年內該商品房不再有新的訴訟,八年后此款就交給購房人,此方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同意,原告當即表示撤訴,并與房產公司簽訂協議。該房產公司老總表示:“沖著你們法官這份工作責任心,我們也應該賠償”。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該起案件最終得到了妥善解決,實現了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