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沒想到兩個月后,胡某摔倒死亡。保險公司認為胡某死因不明,拒絕賠償。胡某的老婆和子女一起將保險公司訴至泗陽法院。

 

在保險公司的推銷下,胡某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5萬元。20111月,胡某被家人發現摔倒在衛生間,胡某的妻子趕緊撥打120,醫院救護人員趕到其家中時,發現胡某已經死亡。醫院診斷其為不明事項,意外死亡。胡某的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胡某投的是意外傷害保險,但胡某的家人不能證明死亡原因,且該保險也未指定受益人,因此不予賠償。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胡某與保險公司雙方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居委會證明等證據證實,胡某屬于意外死亡。被告主張胡某非意外死亡,未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因該保險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胡某的遺產,原告系胡某的近親屬,有權主張。因此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胡某親屬保險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