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硬反規避執行 “老賴”沒轍了
作者:張瑜 王志彬 發布時間:2011-09-30 瀏覽次數:553
射陽縣一80后男子與他人發生合伙糾紛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并變賣法院查封財產。9月29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
2007年9月,29歲具有大專文化的唐修貴與倪某各半出資在南通市開發區新開鎮明珠花園租房創辦了一家新活力健身館,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登記在唐修貴名下,約定共同經營時間到次年7月,在此期間盈利均分,費用共擔。經營過程中,雙方又簽訂一份協議:按照健身館建成價,固定資產為人民幣三十萬元整。雙方同意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19日止之有效期內,倪某撤出經營權,唐某作出相應補償,經營事務由唐某自主負責,自負盈虧,并就補償方法、金額、付款方式及日期等均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倪某到期將新活力健身館交由唐某經營管理,后因唐某不如約歸還欠款,加之倪某認為唐某在附近另開設了一家健身館,大肆實施損害合伙人利益的行為,故于2010年1月向南通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后,法院依法于當月15日查封了唐修貴的健身設備。4月9日,該院作出判決:立即解除雙方合伙關系,被告唐修貴償還原告欠款11500元、房屋押金1500元、合伙財產的折價款110000元及欠款的利息損失。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8月6日,在南通中院主持調解下,雙方調解結案,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唐修貴給付原告倪某合伙財產折價款及原欠款共計65000元,逾期履行,倪某有權按85000元申請執行。
調解生效后,唐修貴拒絕履行歸還合伙人倪某應得款的義務。倪某申請開發區法院強制執行。雖經法院多次執行,唐修貴仍拒不配合,并擅自以25000元的價格低價悉數變賣其被法院查封的健身設備。不僅沒有將變賣設備的材料款送交法院或自動履行,而是想方設法逃避法院執行。同年10月27日,唐修貴被法院宣布司法拘留14日。拘留期間,考慮到其與倪某達成了還款協議,履行了1萬元現金,并由蔡某、喻某兩人擔保,有還款意向,遂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誰知釋放后,唐修貴及擔保人蔡某、喻某三人便人間蒸發,杳無音信,失去聯系。鑒于被執行人唐修貴具有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的故意,涉嫌構成犯罪,開發區法院決定動“真格”對付這個老賴,遂于2010年12月17日將該案移送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立案偵查。同日,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執行。
今年6月22日,被執行人唐修貴迫于法律的威懾力,主動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事實,同日被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9月26日,法院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唐修貴在強大的法律攻勢下,受到了很大的觸動,主動償還了倪某48000元,并就剩余款項與倪某達成了還款協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修貴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給付義務,且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變賣查封設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并主動履行了大部分款項,認罪態度較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該院執行局周修俊局長勸告那些為了逃債費盡心機的被執行人,正確認清形勢,放棄僥幸心理,盡早地主動履行義務。法院今后將加強與當地公安、檢察院協作配合,整合司法資源,依法嚴厲打擊反規避執行以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為開發區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