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調解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闞洪波 陳都冉 發布時間:2011-09-29 瀏覽次數:946
2011年前三季度新沂法院民商事案件調解結案2957件,其中有436件結案后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占調解結案數的14.74%。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還需要申請強制執行,不僅是由于目前我國誠信原則為基礎的制度保障的缺失所造成的,也是由于民事調解書制作本身也存在缺陷。為此,有必要對當前民商事調解書存在的突出問題予以分析調研。
一、民商事調解書制作存在的缺陷
第一,正文說理過于簡單,不作原則性的評判。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目的一般有二點:一是通過法院裁判明確是非、對錯;二是尋求權利的實現。而目前大多數民事調解書上并不對是非、對錯做出評判,這樣不僅使權利人無法通過司法裁判確定自己行為的正當性,也無法對義務人或過錯人產生法律上是非觀的觸動。
第二,表述不夠嚴謹,容易產生異議。如在相鄰權糾紛中,僅僅要求“恢復原狀”,概念不清,造成履行時無可參照的情況;又如在離婚案件中,對探望權的約定過于細化,未考慮今后情況變化的可能性,造成日后一旦情況出現變化又無法按調解書履行的結果。
第三,分期履行的約定不完善。如在債務糾紛中,訴訟雙方達成協議后,調解書主文中往往會有分期履行的約定,但如果義務方未按調解書確定的期限自覺履行,權利人就已到期未履行的部分申請執行后,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無履行能力等原因,使權利人債權不能如期實現,而之后的履行期限又到期,此時權利人是就這一債權另行申請執行,還是在原先的債權上予以增加,由于調解書未作明確表述,難以操作。若要另行申請,勢必造成一事多執行案件的狀況;如若不申請執行,自己的權利又無法實現。
二、對策建議
第一,民事訴訟案件在當事人各方同意調解的前提下,對于是非應作原則性的明確,以正視聽。若是非難辨,也應對各方主張的觀點,簡要摘述,并說明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
第二,調解書主文表述要科學、嚴謹、不能產生歧義。調解書應對經質證確定的事實明確說明,讓他人能通過閱覽全文,明白事情經過,并據對事實的認識而理解調解書主文條款內容。
第三,分期履行的調解書,建議由法院依職權將“若義務人不自覺履行,權利人可據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全數申請執行”的條款在調解書主文條款中列入,給義務人一種約束,也使權利人更能接受調解。
第四,子女撫養費、教育費案件制作調解書時,應根據金錢履行義務人的狀況,決定是否在調解書中明確分期履行。有固定職業和收入的,可以分期履行。否則,就不宜適用分期履行的方式,應考慮一次性履行完畢。此外,對探視權案件制作調解書時,要考慮方便今后的履行,不宜作出過于細化的約定,對探視的具體方式、時間,由雙方另行事后約定,而不宜在調解書中明確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