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員收人財物 為人謀利獲刑罰
作者:陳凱 張鶴洲 發布時間:2011-09-29 瀏覽次數:534
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建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周某系江蘇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啟東分公司評估員。2010年8月,其所在公司受啟東市匯龍鎮拆遷指揮部委托,對匯龍鎮匯東村地塊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期間,周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1次分別收受拆遷戶黃某等人所送賄賂合計37300元。案發后,周某已退出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建明身為非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