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付款入住十年整 過戶遭拒訴訟得維權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9-29 瀏覽次數:539
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付房款并入住十年,要求賣方協助遭拒,遂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近日,射陽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1年2月22日,周某與陳某簽訂了一份契約,約定陳某將其所有的座落于某鎮某村的住房三間、廚房二間、廁所三間出售給周某所有。契約簽訂后,周某已將房款5000元支付給陳某,陳某亦將該房屋的房產證交給了周某。同年8月,周某將其戶口遷入該鎮該村,陳某將其戶口遷到該某另村。庭審中雙方對陳某的承包地是否轉讓給周某存在爭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自愿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雙方已實際履行完畢多年,原告亦取得了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應合法有效。提供有關辦理房屋過戶的資料應是出賣人在房屋買賣中的附隨義務,現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提出的原告不返還被告的承包地,被告就不同意協助原告辦理過戶的辯解意見,因原、被告雙方關于被告的承包地是否轉讓給原告的爭議與本案實體處理無關,本院不予采納。遂判決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周某將爭議房產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