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范某因與他人合伙做生意急需資金,便將自己名下的一套出售,后湯某看上了該房產,雙方經中介撮合,達成買賣協議。湯某陸續支付了大部分款項,尚欠尾款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待交房時一并交付尾款,并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今年6月,湯某與范某協商交房事宜,哪知范某拒絕接收尾款,且不同意交房。湯某與其多次協商,始終未達成一致,只好一紙訴狀將范某告上法庭。庭審過程中,范某始終不肯表明拒絕交房的理由。為了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承辦法官沒有急于下判,而是多次與范某溝通,終于了解到范某之所以拒絕交房,一是由于經過半年多,該房產已升值約五萬元;二是由于政策影響,湯某的貸款未及時到位,致使其生意沒做成。承辦法官了解到這些信息后,一方面對范某釋法明理,使其認清房產已易主的事實。另一方面,法官考慮到湯某確有遲延付款的行為,建議湯某對范某給予一定的補償。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湯某主動表示給以范某一定的經濟補償,范某也表示愿意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雙方終于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