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小三”要與妻子離婚法院判決不準
作者:龔蘋 任蕾 發布時間:2011-09-29 瀏覽次數:552
結婚十年,共同養育三個子女,丈夫卻因外有“小三”鬼迷心竅,以對方不會做家務為由提出要和結發妻子離婚。9月28日,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判決不準予這對夫妻離婚。
原告張某訴稱,2001年春節前,我和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年底就舉行了結婚儀式,開始共同生活。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缺少共同語言,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爭吵中多次提出離婚,但卻未達成離婚協議。我為了家庭辛辛苦苦在外做生意,被告卻不能做好家務,不能讓原告回家后得到家庭的溫暖。現雙方之間無法溝通,缺乏相互信任,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
被告李某辯稱,我與原告婚姻基礎較好,自經人介紹相識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在彼此有了解的基礎上,于2001年舉行了結婚儀式,并領取了結婚證。婚后雙方感情較好,共同生育三個子女,而且一起在浙江做生意,共同創造了一番家業。原告提出離婚是因為原告有第三者所致,希望原告能以家庭和子女為重,迷途知返,雙方和好如初。因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后自愿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二女。近年來雙方缺少溝通、交流致夫妻感情不和。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應否準許離婚的主要依據。雙方如果多從家庭和子女的角度出發來處理夫妻生活中的矛盾,雙方還是有和好可能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法院從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儲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