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8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安市經濟開發區李某(系被告人哥哥)家門前,與張某某(本案被害人)因口角發生互毆,后李某某拿刀將張某某頭部砍傷。經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

 

淮安市清河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因張某某在本起案件的起因上具有一定的過錯,故對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一種處理意見: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其傷害張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理由:

 

1、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李某某與張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張某某先動手打的被告人李某某;

 

2、被告人持刀砍傷張某某時,張某某正在實施毆打被告人的行為;

 

3、被告人李某某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圖,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害,才持刀砍傷張某某的。

 

4、被告人李某某砍傷張某某后,就要逃跑,沒有繼續實施傷害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沒有造成重大傷害。

 

另一種處理意見:被告人孫某某構成犯罪。理由: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正當防衛屬于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但并不意味著公民可以任意實施防衛行為,任何權利的行駛都有一定的條件和界限,正當防衛也不例外。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防衛行為,才屬于正當行為而不需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的條件規定的比較明確、具體,包括防衛起因、防衛時間、防衛意圖、方為對象和防衛限度等五個方面。只有同時符合這五個方面的條件,才能成立正當防衛。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圖;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限度條件:有明顯超限并造成重大損害。

 

2、本案中雙方傷害行為的性質。本案是因民事糾紛引起,在發生言語爭執后,張某某先動手打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隨即還手,后張某某去拿鐵叉子時,李某某也跑到附近的人家拿了一把菜刀,在有人拉架的情況下,雙方互打,張某某用叉子將被告人打傷,被告人李某某用刀將張某某砍傷。在此過程中,如有一方放棄打斗,或者逃跑,打斗即會終止,可以說打斗的發生、升級雙方均具有相應的責任,因此應將雙方的打斗定性為互相斗毆的行為。

 

3、相互斗毆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問題。因雙方都有加害對方的意圖,目的均不正當,這種相互侵害的行為都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但是一方已經退讓,已經停止斗毆,甚至一方已經求饒或逃跑的,而另一方仍不依不饒,緊追不舍,繼續實施侵害的,則此時前者就可以對后者的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本案中雙方的斗毆一直持續,被告人沒有停止或者求饒,所以不構成正當防衛,應為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