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城區法院執行的一起案件中,由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僅有喂養的十幾頭生豬,生豬價格波動較大又不易進行評估使得該案一時陷入僵局。面對這種狀況,該院執行法官通過靈活多樣的執行方式最終使這起棘手案得以成功執結,雙方當事人對法院靈活執行都表示認可。

 

20093月,楊紅星因做生意由徐守東向楊爾圣借款5萬元,到期后,楊紅星、徐守東一直未歸還借款。今年1月,此案經宿城區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楊紅星、徐守東欠原告楊爾圣借款本金5萬元,被告楊紅星于2011315日之前一次性給付原告2萬元,被告楊紅星、徐守東于2011615日之前共同給付原告楊爾圣3萬元,原告自愿放棄利息;如有任何一期被告未按時付款,二被告即對5萬元本金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可就全案剩余款項申請強制執行。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于被執行人楊紅星長期在外下落不明又無可供執行財產,被執行人徐守東家中的主要財產就是喂養的十幾頭豬。由于生豬價格波動較大又不易進行評估使得該案一時陷入僵局。但是執行法官并不氣餒多次找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并主動與宿遷生豬屠宰廠聯系。最后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執行人徐守東終于同意將六頭出欄的肥豬賣給屠宰場,申請人楊爾圣也同意對生豬價錢不足部分進行補償,從而使得該案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