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完善建議
作者:黨利霞 發布時間:2011-09-26 瀏覽次數:832
在我國,拖欠建設工程款的現象一直阻礙著建筑行業的發展,而我國的建筑市場是以農民工為主要勞動力的。因此,長期拖欠工程款必然會導致承包人無力支付工資,危及建設工人的生存利益。農民在社會結構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使得他們權益得不到保障時引發的社會后果就更加嚴重;再則,建設市場的“賣方市場”現狀導致承發包雙方地位明顯的不平等,以致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權利義務嚴重的不對等,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傳統的公平正義原則受到了挑戰。為了矯正失衡之正義天平,《合同法》第286條創設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隨后做出相關司法解釋,以期解決建筑市場存在的上述問題。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釋均未就該權利的權利屬性、效力范圍、實現方式等關鍵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引發了學界不休的爭論,也導致實踐中理解不一,司法實務中難以操作。由此導致了權利行使的巨大成本,除了發包方破產之情形外,承包方鮮有主動行使此項權利的。
經筆者對建筑行業的調查,很多單位坦言自己從來沒有行使過這項權利,而且筆者搜集到的建設工程的相關法院判決,原告大多數都是直接提起了工程款支付請求權之訴,極少有申請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也只有在發包方的破產還債程序中,才能看到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性。而調查過程中,90%的說自己單位從來就沒有行使過這項權利,對于這項對他們極其有利的條款,其中還有10%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其存在。探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條的規定和立法的善意并沒有真正的為相關權利人服務,所以才如此的沉寂。對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當前最重要的是保證《合同法》的規定能在實踐中落實,首先就是減少權利人的訴累。這些需要司法解釋和其他配套的措施來保障,因此,立法、司法、行政監管以及市場中的各權利主體均應該有所作為,使良法能真正的治理社會。
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目的在于使承包人的特殊債權可以優先于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以該建設工程優先得到清償,甚至可以基于其物權性對建設工程的受讓人(如前文講到的為了經營而購買商品房的投資人)主張此項權利。在保護承包人權利的同時,也會使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建設工程的受讓人的權利出于動蕩狀態,隨時都可能因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受到侵害,危害了交易安全和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為避免因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危及第三人的利益,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將優先受償權存在的事實公之于眾,使得其他人在進行與該工程有關的交易時,能夠合理預測交易的后果,避免因無知而在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損害自己的利益。因此,建議將不動產變動登記對抗適用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行使程序,這樣第三人在與建設工程所有人為法律行為之時就可以通過查閱有關的登記文件,得知在建設工程上是否存在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從而指導自己的行為,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實現對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維護。
至于登記機關,從經濟效益和方便管理的原則出發,筆者認為應將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作為登記部門,這樣方便承發包雙方履行登記手續,也方便登記部門對登記的管理和第三人的查閱。再有就是在登記的程序上,筆者建議采用法國的“二次記錄保存制”。[1]雖然兩次登記比較麻煩,但是對于保障施工人的優先權來說是非常完善和必要的。
最后是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界定的問題。由于立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才導致學界對此爭論不休和司法操作中的困難,并且權利的性質也影響到了其受償的順位。因此,建議在以后修訂立法的時候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性質予以明確界定。依現有法律程序,由于沒有規定法院在拍賣程序中的職權,申請拍賣的權利形同虛設,優先權人不得不進行對人訴訟,本來是物權的優先權不得不借助債權的方式來行使。未來立法明確法院的職權和權利行使的具體程序,法院依權利人的申請拍賣建設工程的條件,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和節約司法成本。
“徒法不足以自行”。作為執法者的行政機關在執法工作中要強化自己的監督職能,對于市場自行調節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的予以干預,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的力度。首先要嚴把審批關,對于自有資金不足的項目堅決不予審批。政府有關部門應對建設單位上報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根據“先落實資金,后上項目”的原則,嚴格審查上報項目的資金落實情況,資金不落實不審批,對抽逃資金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審批后增加概算擴大工程規模的責令補充資金或停止擴大規模。因主管部門審查不力,導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門和主辦人員的行政責任。堅決查處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墊資、帶資的現象,并嚴格的予以處罰。同時加強市場監管力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各級計劃、和建設部門都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當作一項任務來抓。針對國家機關拖欠工程款嚴重的現狀,上級主管機關要加大監督力度,對相關的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予以嚴肅的行政處分,使得權責統一,要堅決杜絕所謂的“政績工程”和“面子工程”。
作為市場主體的承發包雙方,也應提高自己的職業素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加強行業自律凈化市場環境,也可以引入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約束。
參考文獻:
[1]即在建設工程施工開始時,由建筑物所在地的民事法院依照職權指定的鑒定人到現場親自察看所有人聲稱具有圖紙的施工現場情況,并在工程開始以前作出記錄,該記錄被稱為第一次記錄。在工程完工后至遲在6個月內由同樣依職權指定的鑒定人驗收,為第二次記錄,并且以第一次記錄登記之日起保存其優先權,但優先權的總額不得超過第二次記錄所確定的價值,即優先權行使的范圍為筆錄所確認的價值以及合理的增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