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對47歲的孫偉亮來說是非常倒霉的一天,他騎著自行車在交叉路口被一輛汽車的司機梁博罵的很難聽不說,還被他用拳頭踹倒。此時,正巧一輛貨車違規超車,將倒地的孫偉亮撞個正著。被撞的多處骨折的孫偉亮一紙訴狀將梁博和貨車司機、貨車車主、貨車承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梁博、保險公司、貨車車主張麗麗賠償孫偉亮共計4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8月25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行車互不相讓引發沖突

 

2010年9月1日下午6點鐘,孫偉亮騎自行車沿銅沛路由東向西行至銅沛路與三環西路交叉口時,遇梁博駕駛一輛黑色的帕薩特小汽車由南向北行駛,當時因為地下道修路處于半封閉狀態,路況比較復雜,梁博看孫偉亮騎自行車由東往西橫穿三環西路,還慢騰騰邊行邊向后看,就連按喇叭,孫偉亮在離車1米處停下,坐在自行車上并未下車。梁博將車停下來,打開車門用口頭語質問孫偉亮是怎么騎的車子,孫偉亮說:“我想怎么騎就怎么騎,累你啥事?”梁博見孫偉亮態度強硬,就很生氣從車里跳了下來與孫偉亮爭吵起來。當時孫偉亮一條腿還搭在自行車上,兩人互相用手指指著對方的面部,互不相讓,越吵越烈,后來就發生了肢體沖突,梁博用拳頭朝孫偉亮面部猛打一拳,孫偉亮的身體被打的往后一仰,倒在地上。

 

倒地后卷入貨車護欄間

 

倒地后,恰巧遇到劉輝駕駛的廂式貨車未減速強行從梁博汽車所占車道右側超車,撞到了孫偉亮的自行車后輪,將倒地的孫偉亮左胳膊卷進貨車左側護欄中間,由于貨車的慣性孫偉亮被帶出七八米遠,致使孫偉亮身體受傷。

 

孫偉亮被送至徐州市仁慈醫院治療,經醫院檢查診斷孫偉亮“左上臂脫套傷,左肱骨干骨折、左鎖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由于骨折較為嚴重,孫偉亮住院44天,并于出院后門診治療,共花費醫藥費29897.5元。2011年9月8日,孫偉亮因傷情需要二次手術,住院7天,共花費醫藥費1599.37元。出院后,孫偉亮認為梁博無故毆打自己,致使自己左臂卷入張麗麗所有的廂式貨車,司機劉輝未盡到安全、謹慎駕駛義務,致使自己損害結果的發生。為維護合法權益,2011年9月22日孫偉亮將梁博、張麗麗、劉輝、貨車投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共計人民幣130728元。

 

四被告均不愿賠償

 

經法院查明,劉輝駕駛的廂式貨車為張麗麗所有,劉輝系張麗麗所雇用的駕駛員。該車輛在安邦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梁博在案件審理期間,2011年11月由于涉嫌酒后駕車撞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拘留,案件在監獄進行了最后的開庭審理。

 

庭審中被告張麗麗、劉輝共同辯稱,對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當時原告與被告梁博在路中間打架,原告騎著自行車并沒有下車,一條腿搭在自行車上,站立不穩,被告梁博一拳打在原告臉上,原告后退了三到四米,撞在張麗麗、劉輝的車上。交警部門未認定此次事故為交通事故,也沒有對事故進行處理,因此本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梁博承擔;被告安邦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屬于一般侵權案件,不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梁博認為,兩人發送口角后由于孫偉亮挑釁,自己一拳打在孫偉亮臉上,其向后退了幾步,自己隨后轉身上車,從車的倒車鏡中看到后邊來了一輛廂式貨車,并未減速,強行從車道右側超車,撞到了孫偉亮的自行車后輪,將孫偉亮帶倒,發生了事故。因此,孫偉亮的傷是由箱式貨車造成的,應由貨車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賠償傷者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案件事實,事故中劉輝駕駛車輛強行超車,未盡到安全、謹慎駕駛義務,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孫偉亮與梁博在道路中間違規停留,相互辱罵,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相關規定,法院酌定原告孫偉亮、被告梁博共同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即65%的責任,劉輝駕駛的中型貨車承擔35%的賠償責任。因劉輝系被告張麗麗雇傭的駕駛員,基于雇主責任,張麗麗應當對劉輝承擔的賠償份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貨車在安邦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安邦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首先對孫偉亮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孫偉亮與被告梁博之間因道路通行問題發生口角,梁博首先動手擊打孫偉亮面部,導致孫偉亮到地,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梁博在其與孫偉亮共同承擔的65%的責任中應占主要責任,孫偉亮占次要責任,故法院酌定梁博承擔兩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中的70%的賠償責任,孫偉亮自行承擔兩人共同承擔的主要責任中的30%的損失。

 

通過對事故損失的詳細計算,2011年12月16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向孫偉亮賠付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2489元;梁博向孫偉亮賠付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1260.7元;貨車車主張麗麗向原告孫偉亮賠付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8662元。

 

一審判決后,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認為,交警部門未對案件中事故進行處理,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不能認定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以此為由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裁判錯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在二審上訴狀中,上訴人還就一審認定的誤工費和護理費過高提出異議。2012825日二審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