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該市某行政村黨總支書記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盡管在案件調查和審理過程中,趙某積極悔罪,卻仍舊無法避免漫長的監牢歲月,面對判決結果,趙某悔恨不已。

 

近年來,趙某任黨總支書記的行政村進入了發展的黃金時期,招商引資、基礎建設等均迅猛發展,協助鎮政府管理建設工程、招商引資等工作的趙某一時間實權在握,而正是這些權力將趙某一步步推向了罪惡的深淵。從2009年開始,趙某多次在農路修建、房屋拆遷等工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給予相關人員“關照”,并獲得了豐厚的“感謝費”。截止案發,趙某共借此斂財近20萬元。

 

在紀委對其違紀問題進行調查時,趙某清醒地認識到“紙是包不住火的”,如實交代了紀委已經掌握及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退出了全部受賄贓款,并檢舉揭發了他人的犯罪行為。在庭審中,趙某亦當庭自愿認罪。然而,此時的悔罪已不能使趙某免除法律的制裁。

 

經法院審理查明,趙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綜合考慮其到案后的自首、立功情節及認罪態度好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