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都法院依據《婚姻法解釋三》判決了一起涉及房產的離婚案件,這也是鹽城市第一起適用《婚姻法解釋三》進行判處的案件。

 

原告李某和被告蔡某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登記結婚,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兩人婚后因感情不和一直處于分居狀態。今年6月,李某起訴要求和蔡某離婚。雙方對離婚都沒有異議,但對婚后居住的房產如何分割出現了爭議。法院經審理查明,婚前蔡某以個人財產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產,支付了首付款87398元,李某則購買了家電和部分家具,并且婚后共同償還17個月的按揭貸款19870.45元。

 

根據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房產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產權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則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支付首付款一方,對婚后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由支付首付款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最后,法院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按照婚后共同支付的按揭貸款的一半補償原告9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