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耳被咬掉一半,下唇6個狗牙印,咬鮮血直流,……”

 

當原告代理律師宣讀起訴狀時,讀到這些字眼,年過六旬的老人葛老太再也忍不住了,當庭痛哭。

 

“原告請平復情緒,法庭會依法作出裁判。”審判長勸道。

 

不久前,一起因藏獒傷人引發的維權案近日在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高溝法庭宣判。

 

被藏獒咬傷起訴索賠

 

原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講述了葛老太的遭遇:20101011日早上5時許,為漣水縣高溝鎮某小區看工地的葛老太跟往常一樣,走出工地,來到與工地僅一墻之隔的被告家門外的廁所方便。被被告王某家飼養的成年藏獒沖出院墻咬成重傷。

 

后被告夫妻急忙將葛老太送至漣水縣第三人民醫院治療,因傷事較重,原告轉到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01122日出院。經診斷:1、全身多處狗咬傷;2、左耳外傷缺損50%,花醫療費9398.06元,出院當日,傷情又有變化,又在漣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天出院。咬傷后,葛老太經常出現恐懼、驚慌、心悸等不良癥狀,一旦臥床就產生猛犬撲上來撕咬的幻覺,夜間難以入眠。經鑒定其左耳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因是五官受傷,影響美觀,今后還存在二次整形的費用。

 

《淮安市養犬管理規定》規定,“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圈養,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犬類”。原告方認為,被告將雖將藏獒圈養在自家院中,但院門未鎖,因被告管理疏忽導致原告受傷。

 

葛老太維權時還引用了侵權責任法。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此,王遠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萬余元。

 

針對原告的說法,被告王某夫妻倆并不認可。“當時院門是栓著的,只是沒栓牢,而原告走到被告門口時,從門上后開的小洞向院里四處張望,行為怪異,狗以為是小偷,就掙脫了狗鏈撞開門撲了過去。”但畢竟是自家養的狗咬人了,心里很難過,相信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等費用。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夫婦飼養的藏獒咬傷原告葛老太,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有過錯,故原告的損害被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結合庭審質證意見,整形費用27000元,可待實際發生時另行主張。經調解未果,判決被告夫妻賠償原告葛老太41720.99元。

 

法官解讀判決

 

近幾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飼養寵物狗,而如藏獒這類的兇猛動物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動物的飼養管理人應當加強管理,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否則,不但給他人造成痛苦,飼養管理人也將招致重大的經濟損失。法院會越來越重視市民的生命健康權以及其他民事權利,對權利的保護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以往寵物傷人案都適用《民法通則》來審理,其中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自20107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受害人無須證明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傷人存在過錯,而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想要免除自己的責任,就必須證明受害人有過錯(如故意激怒、挑逗動物等),或者動物傷人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本案中,正是由于藏獒的飼養人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或者動物傷人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判決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認定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精神賠償 既安撫受害人還要懲罰侵權人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其性質是侵權人對受害人因遭受侵害所導致的精神上的痛苦的一種物質量化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具有賠償和懲罰的雙重性,既是對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安撫,同時也是對侵權人的經濟懲罰。

 

本案中,侵權人飼養的是藏獒,價值高,說明其有較好的經濟承擔能力,同時法院參考了漣水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