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反目訴訟爭房 兩套房產入主誰家
作者:劉家合 王文睿 發布時間:2011-09-23 瀏覽次數:600
可以因為感情破裂來分割房屋,切莫為了房屋來分割感情。9月22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一起離婚案件作出裁判,依法分割了雙方房產。
本案的原告陳女士曾在2010年9月在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她與丈夫仍有和好的可能,遂駁回了她的起訴請求。8個月后,陳女士再次將丈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提出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她要求分割的財產包括一套位于銅山區某鎮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徐州市區的房屋,以及丈夫的住房公積金47942元。
面對鐵了心要離婚的妻子,男方在法庭上只得同意離婚,但對其中一套房產的歸屬提出了異議。被告認為,徐州市區的房產雖是在婚后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但是由其父母出資支付的首付并償還貸款,妻子要求分割這套房子沒有道理。在表明了自己的意見后,作為被告男方還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得到法院的確認。
銅山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此案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合本案,被告名下的徐州市區房產一套,法院認定系被告父母贈與其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同時認為,對于原被告雙方無爭議的銅山區某鎮房產,雙方確認價值為15萬元,從考慮照顧婦女、子女的利益出發,確定該套房屋由原告陳女士所有。原告給付被告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折款65000元。對于陳女士分割被告住房公積金47942元的要求,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予以確認。
據此,銅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徐州市銅山區某鎮住房一套歸原告陳女士所有,陳女士給付被告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折款65000元;被告的公積金47942元,為夫妻共同財產,由被告給付原告23941元;上述兩項折抵后由原告陳女士實際給付被告共同財產折款41059元;駁回陳女士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