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時,父母有房產,因廚房已經壞,兄弟約定每人按份出資重新建供父母居住,待父母去世后,該房歸歸其中一人所有,由其支付其他弟兄出資款,父母去世后,已經向其中一人支付了出資款項,向其他兄弟要求協助遭拒,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劉大與劉二、劉三系同胞兄弟關系。1991428日劉大、劉二、劉三、劉四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載明“現將父母現有磚瓦結構住房五間歸并給劉大之后,有兄弟四人各人拿出1000元,將現有兩小間廚房拆除,重新建造兩間住房給父母居住。此房建好后產權仍屬父母所有,待父母二人百老歸天后,由劉大拿出當年無息集資3000元,給兄弟三人每人1000元,在此基礎上此房產權仍屬劉大所有,父親并注明:協議書同意產權歸劉大等等”。同年72日,父親領取座重建房屋二間城鎮建筑執照,同月28日,父親領取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20094月和20108月父母分別過世。嗣后劉大要求按協議履行,劉四同意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并接收劉大給付1000元,劉二、劉三不予理睬。故劉大訴訟來院,要求劉二、劉三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故該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協議履行。現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將爭議房屋的房產權證書過戶給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劉二、劉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將爭議兩間房產權證書過戶給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