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房屋拆遷,老太獲得補償費用,因老太年齡較高,老太之子代母領取,兒子以保管為由拒絕支付給老太,老太一氣之下提起訴訟,要求兒子返還。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返還不當得利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722日,華某與某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協議書,華某應得房屋拆遷補償款各項合計74211元。同日,華老太之子劉某與某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協議書,劉某應得房屋補償款,土地面積補償款各項合計196979元,其中土地補償款為60555元。在60555元的土地補償款中,有三分之二土地補償款即40370元屬華老太所有,三分之一即20185元屬劉某所有。華某合計享有房屋補償款和土地面積補償款合計114581元,該款均由其子劉某代領。現劉某以老太年齡較大代為保管為由拒絕向老太返還,老太起訴來院,要求劉某返還該款。

 

法院認為:被告劉某代替其母即原告華某領取房屋拆遷和土地面積補償等款項,屬沒有合法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其補償款項應當返還給權利人即原告華某,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應予支持。遂作出了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華某房屋補償款和土地面積補償款合計114581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