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甥女代領十年退休金 要求返還侵占工資遭駁回
作者:李寧倩 黃靚 發布時間:2011-09-23 瀏覽次數:554
1988年,徐老太退休后離開無錫到外地生活,其后至1999年其再次反錫期間,工資都委托外甥女徐美娟代為領取,雙方從未發生過矛盾。然而,近日徐老太卻將其外甥女告上南長法院,要求其返還侵占的工資合計人民幣12萬元。
2004年,徐老太回無錫后,于偶然機會在別人口中得知其單位于1996年發過一張工商銀行工資卡,部分工資按月打入該賬戶,但徐美娟未能及時將此事告訴老太。后徐老太向徐美娟問及此事,徐美娟方認可該卡的存在。2009年,徐美娟將銀行卡移交給老太,徐老太去銀行一查,發現卡中只剩下余額七千元,也就是說徐美娟在保管銀行卡期間從卡上私自提取了8萬元。除此之外,徐老太稱1988年至1998年間,還有一筆工資款是每個月單位會計以現金方式發出的,也是由徐美娟代為領取。徐老太將十年內拿到的工資款與應收現金款核對,發現其中差額4萬元可能被徐美娟侵占。該筆款項加上銀行卡上莫名失蹤的8萬元錢,徐老太向法院起訴,要求徐美娟返還12萬元工資。
徐美娟面對徐老太的指控顯得十分無奈。她在庭上告訴法官,徐老太是因為不放心兒子宋偉花她的錢才讓自己代領工資的。1988年至1998期間,她一直幫助徐老太領取工資,取得的工資款部分直接交給徐老太,部分則是交給徐老太的兒子宋偉,還有一部分為老太辦理了定期存單,期間從未侵占老太一分一厘。1999年老太回無錫后,她便將工商銀行的工資卡、定期存單和一本記錄歷年來代領工資事宜的本子一并移交給了徐老太,之后就再也沒有過問此事。隨后,徐美娟出具了一封落款時間為1999年12月老太的親筆書信,信中老太言辭真摯的對徐美娟十年來的幫助表示感謝。原告方第一次庭審時承認該信為徐老太所寫,第二次卻又反口否認。
隨后,徐老太向法院提起請求,要求調查工商銀行工資卡于2004年之前各筆取款行為的具體取款人。從銀行交易明細中,法官發現2003年有3筆款項是由徐老太自己領取的,有2筆款項是由宋偉領取的,與原告方提出的“2004年之前徐美娟向徐老太隱瞞工資卡存在”的事實相互矛盾,當法官向宋偉詢問原由時,宋偉含糊其辭表示“時間長記不清了,可能是我母親讓我代領的。”由此可見,徐老太在2004年之前就已經知曉工商銀行工資卡存在的事實。綜上,徐老太提出要求徐美娟返還2004年侵占的8萬人民幣的訴求已超出保護民事權利2年的訴訟時效。
關于現金退休金這一部分,由于1999年開始都是由老太自己領取的,如若金額有差異,則其當年就應該發覺自己權利被侵害,而不是到十年以后再提出異議,此項訴求也同樣超出了訴訟時效。據此,法院最終駁回徐老太的訴訟請求。(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