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拖欠了20余年的債務,經宿豫法院人民調解員悉心調解下,終于得以有效化解。

 

此案還要追溯到1988年。當年521日債務人王某因經營向尚當壯年的張老漢借現金20000元,并約定于同年112日償還,后王某因生意不景氣未能履行約定并一直拖欠,隨后又逃至哈爾濱數十年杳無音信。2007年上半年,已近耄耋之年的張老漢得知王某返回老家,遂拖帶病殘之軀登門向王某索要欠款,登門十余次后,王某終于在20085月份向張老漢表態愿意分期在年底之前還清借款,張老漢擔心其誠信,便偷偷錄下音以備不時所需。但截至20102月,王某在償還2000元后再也沒有下文,還對該筆債務矢口否認。張老漢無奈之下,向法院提出索款之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法院調解工作中,王某一直將該法條掛在口上,強調借款的時效性,不情愿還款。人民調解員嚴厲批評其賴賬的心態,讓其換位反思2萬元在20年前的價值,并指出,對于訴訟時效,法律還存在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酌情延長時效。

 

經過人民調解員反復做工作,近日張老漢喜出望外的來到法院進行撤訴,原來王某已經同意先償還幾千元并重新出具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