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機動車方擔全責
作者:張新娟 王丹 發布時間:2012-09-05 瀏覽次數:540
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報警,由警察根據現場證據來認定事故責任。然而當交警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時候,那責任應怎樣分擔呢?近日,睢寧法院就審結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1年11月,在睢寧縣中山北路與中央大街交叉口處,一電動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事發后傷者王某昏迷,摩托車駕駛員張某立即將傷者送往醫院,忙亂中忘記報警。待雙方到醫院后才想起報警,民警趕到現場時,現場已經變動,摩托車也不知去向。值班民警對此事故展開調查,既未找到看到該事故發生的目擊證人,也沒有事故地點監控錄像資料。因而,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憑現有證據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對此事故雙方各執一詞,摩托車主張某稱,當時其騎摩托車行駛到事故地點時,由于沒有向路口兩邊察看,突然發現電動車,剎車后還是撞上電動車,其所騎的摩托車也不知道去向,其不應負事故的全責。王某則認為張某無證駕車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且事發后張某能報警而未報,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應負全責。且雙方對醫療費用的擔負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最終王某將張某告上法庭,索要醫療費等損失計106843.9元。
睢寧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庭審中,被告張某雖對事故發生事實有異議,但未提供關于非機動車駕駛人原告王某存在過錯,自己已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方面的證據材料。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法院認定被告張某主張不能成立,且在本次事故中不能認定事故責任,張某應負全部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證據材料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計767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