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致同居女友死亡
作者:袁春曦 發布時間:2011-09-22 瀏覽次數:515
近日,海門法院對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潘某,男,1963年11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漢族,小學四年級文化,農民,住安徽省霍邱縣周集鎮。
2011年3月23日19時10分許,被告人潘某酒后持證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后載陸某和其女小怡(化名),沿海門市瑞江路由北向南行駛,因未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且疏于觀察路面情況,與前方在西側非機動車道內同向步行的錢某發生交通事故,致陸某因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潘某與被害人陸某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9月7日生育一女小怡。現被害人陸某的親屬對被告人潘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海門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駕駛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肇事以后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潘某與被害人陸某共同生活多年,且所生一女尚年幼,需被告人撫養,為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故對酒后駕駛的被告人潘某,作出上述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