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前賣房欲反悔 合同有效法院給公斷
作者:黃國安 發布時間:2011-09-22 瀏覽次數:851
近日,海門法院三廠法庭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潘某與丈夫張某(已故)1987年4月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磚混結構兩上兩下樓房四間,于1994年2月以16000元低價賣給同村同組張某。如今十七載已過,潘某卻訴至法院,主張雙方十七年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屬于無效合同。要求張某返還房屋,自己愿意退還房款。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當時賣房子是為了搬到三廠鎮街道居住,當時為了避稅沒有將房屋產權證變更到自己名下,并且買原告的房子是為了給兒子結婚之用。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表示,理應有效。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合法的房屋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兩被告簽訂合同購買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范圍內自建房屋,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關于原告主張與兩被告的買賣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基本原則,導致原告無法再行申請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的觀點,法院對此認為,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系宅基地行政審批的基本原則,而非對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房屋買賣的法律限制;至于原告在房屋出售后無法再行申請宅基地的法律后果,其訂立合同時理應預見。因此,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