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日,江蘇省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公司起訴昆山一家公司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保險公司要求工方昆山公司賠償其610萬余元。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昆山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350萬元。

 

2011527日,吳江一家公司就其公司資產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險,保險期限為一年。20123月,吳江公司就其車間的懸吊線改造系統發包給昆山公司施工,昆山公司將工程轉包給馮某,馮某再轉包給黃某,黃某帶領不具有電焊從業資格的王某等人進入吳江公司開始施工。20124月,王某在使用明火氣割時,濺出的火花引燃堆放物,造成火災事故,經保險公司核損為961萬余元,后保險公司與吳江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由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了賠款610萬余元。

 

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昆山公司認為懸吊線改造系統工程款僅為62000元,卻要面對如此巨額的索賠,表示難以接受。考慮到吳江公司不當堆放物品的行為對于火災的形成亦具有原因力,可適當減少昆山公司的賠償責任,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昆山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350萬。電焊工王某因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