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與繼父同居生活,后母親因中毒去世,留有遺產,后要求繼父親遷出房屋并返還占有的遺產,繼父以在財產上添附而拒絕返還,為此雙方發(fā)生矛盾,繼子將繼父告上法庭。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該案作出判決。、

 

小鳳的父親談某與母親吳某于1981128日登記結婚,婚后僅生育一女小鳳。談某與吳某于1991年在某村興建三間主房一間廚房。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時,談某戶分得9畝土地。2004年談某去世。2005年正月,呂某至上述房屋與吳某同居生活,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2008310日,吳某因農藥中毒死亡。后呂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并種植著談某戶的承包地。現(xiàn)小鳳具狀訴至本院。

 

另查明,小鳳的祖父、祖母先于小鳳的父親去世,小鳳的外祖父先于小鳳母親去世,小鳳的外祖母表示放棄對小鳳母親遺產的繼承。

 

又查明,呂某在承包地里種植了玉米和黃豆,約于農歷八月底九月初收割。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庭做工作小鳳表示同意繼父呂某在本季玉米和黃豆收割后返還承包地,并自愿貼補呂某10000元。

 

法院認為:1、訴涉房屋原屬原告的父母所有,其父母去世后,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原告有權獨自繼承;2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時登記在談某名下的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家庭共有,在談某與吳某去世后,原告作為家庭成員有權繼續(xù)享有承包經營權;3、被告呂某與吳某同居卻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其無權繼承吳某遺產,亦無權享有原登記在談某名下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綜上,原告要求被告遷讓房屋并返還土地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貼補被告10000元人民幣,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遂作出被告呂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遷讓原登記產權人為談某的房屋;被告呂某于2011107(農歷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一日)前將其種植的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時登記在談某名下的承包地返還原告;原告于被告遷讓出房屋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告1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