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護送幼兒放路口 女童受傷學校須賠償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5-06-05 瀏覽次數:703
幼兒園派出校車護送幼兒學生回家,負責護送的隨車老師在未將學生送到家中也未見到學生家長的情況下,即將學生放在村前路口讓其自行回家,不想學生遇車禍受傷。6月1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花蕾幼兒園賠償原告李艷艷護理等費用損失10773.8元,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合計18773.8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艷艷系花蕾幼兒園學生,2014年3月15日中午,花蕾幼兒園的校車將李艷艷和其他學生送回家,校車行駛至李艷艷家莊東的路口時,李艷艷的家人尚未到路口接李艷艷。花蕾幼兒園的隨車老師就將李艷艷丟下車,繼續送其他學生,致使4歲的李艷艷在失去管理和保護的情況下,被宋啟業的手扶拖拉機撞傷,事故發生后,李艷艷被送至當地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李艷艷的損傷為:重度復合傷、失血性休克、肝脾破裂、腹膜后血腫、結腸挫傷、雙肺挫傷、右鎖骨骨折、髂骨骨折。住院19天,花去醫藥費11451.64元。經鑒定李艷艷脾切除構成八級傷殘、結腸修補構成十級傷殘、肝修補構成十級傷殘,綜合評定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花蕾幼兒園作為教育機構,應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被告花蕾幼兒園在中午放學送學生的時候,應將學生交給其監護人,而不能將學生丟在路邊。本案中,原告李艷艷是被告花蕾幼兒園的學生,因被告花蕾幼兒園未將幼兒交給其監護人,致原告在失去保護的情況下被他人撞傷。對此,被告花蕾幼兒園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當地縣公安交巡警大隊的責任認定書,本院認定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為:1、護理費15.93元×19天=302.67元;2、營養費10元×19天=19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8元×19天=342元;4、交通費200元;5、殘疾賠償金5813×20年×30%=34878元。合計35912.67元,由被告呂崗幼兒園賠償30%,即10773.8元。原告全身多處構成傷殘,本院綜合被告的過錯程度、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本案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為8000元。(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