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瑣事與其岳父發生矛盾,竟產生放火來發泄心中積怨,不想燒毀了岳父家房屋和財產還把自己和丈母娘燒傷,自己還因此獲刑。92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尹順利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01031日晚9時許,被告人尹順利因家庭瑣事與其岳父發生矛盾,遂攜帶自己購買的柴油、打火機到岳父家二樓,灑上柴油后放火,導致其岳父家二樓二間房屋和房屋內物品被燒毀,還把丈母娘面部、胸部、雙手和腳被燒傷。被告人尹順利本人也被燒傷。經鑒定,房屋修復費用價值人民幣7000元,其丈母娘被燒構成輕傷。

 

另查明,2011315日被告人尹順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尹順利賠償了岳父家的相關損失,其行為得到岳父一家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尹順利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被告人尹順利犯罪后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并賠償了相關損失,其行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