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寧法院審理了一起流竄作案的盜竊案件,被告人許小方1980年生,但從20012010年,其均在勞動教養和刑罰中度過,起因均是盜竊。201069日刑滿釋放后,從七月份起,許小方又開始流竄作案,入室盜竊。從20107月到20115月間,瘋狂作案十起,盜得現金及手機、電動自行車等物折價計人民幣18081余元。本案經過睢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訴,睢寧法院依法審判,最終被告人許小方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07月至20115月間,被告人許小方多次在睢寧縣境內、宿遷境內入戶實施盜竊,在賓館、出租房、小區住戶家內,盜得現金及手機、電動自行車等物折價計人民幣18081余元。許小方基本采取在白天,特別是上午家中無人,又沒有做好防范工作的家庭實施盜竊。2011520日上午,被告人許小方在睢寧縣睢城鎮高塘村東方浴室內行竊時因形跡可疑被浴室老板劉某當場抓獲并報警,后許小方如實供述自己的盜竊事實。    

 

據悉,類似被告人許小方這種從小就有盜竊習慣及前科,并且連續、有規律作案的犯罪分子,多數患有心理疾病,對盜竊行為有一種依賴,需要十年以上不間斷的心理治療才可能根治。

 

睢寧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許小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許小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且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許小方多次入室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許小方因形跡可疑被司機盤問,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許小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