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屋后的這些菜地應該由誰來種植
作者:壇法 發布時間:2011-09-21 瀏覽次數:617
多年前,楊某將自己在農村的房屋賣給了王某,同時將自己承包的責任田以及房前屋后的菜地也一道轉給王某種植,楊某現在又起訴要求返還責任田及菜地,法院應否支持?近日,金壇法院依法審結了這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楊某取得了位于金壇市某村組2.44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000年7月,楊某的兒子與王某簽訂“購房協議書”,約定將楊某所有的農村住房包括樓房二間、附房四間賣給王某,同時將自己承包的責任田以及房前屋后的菜地也一道轉給王某種植。協議簽訂后,楊某即搬出該住房,王某也入住該房屋并利用上述土地進行種植。2011年3月,楊某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而且現在自己無退休工資,又無田可種,連吃糧、吃菜都很困難為由,起訴要求王某返還責任田2.44畝、自留山及自留地4畝。
案件審理中,王某辯稱,原告說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和原告兒子簽訂協議,這是不屬實的,當時原告也在場的,一起簽訂的協議。被告種原告的田是事實,當初買原告房子的時候,種田要繳納各種稅,原告不愿意種,現在國家政策變了,有補貼了,負擔減輕了,原告就想把田要回去,責任田我也可以給原告,但是并沒有6.44畝。以前的山什么的他給別人了,我就拿了一點田。而且已返還1.4畝地給原告了,剩下的一畝左右責任田等5月底油菜收割后返還給原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受國家保護,且不得買賣。本案被告亦同意返還原告已經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鑒于被告現在該塊土地上種植油菜,為減少當事人損失,該塊土地可在本季油菜收割后予以返還。關于自留山、自留地問題,法院認為,購房協議書中并沒有涉及到自留山、自留地,庭審中被告也未認可其利用了原告的自留山進行種植,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享有所稱的自留山的承包經營權,故不支持原告該項請求。關于菜地問題,原告兒子與被告簽訂“購房協議書”中約定所賣房屋范圍包括屋后菜地,而且原告同樣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享有所稱的菜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利用居住房屋的房前屋后零散土地種植蔬菜等也符合農民日常生活習慣,被告購得原告房屋后,利用該房屋后邊菜地種植蔬菜自用,合乎情理。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菜地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最后判決王某于2011年5月底前將1.04畝承包地返還給楊某,駁回楊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