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將子交母照料遭訴訟 視情判決維護撫養權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9-21 瀏覽次數:523
夫妻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約定兒子隨母親生活,父親不貼補撫養費,協議后兒子也隨母親生活,但由于工作原因,兒子一段時間由小孩的外祖母照料,作為小孩的父親以小孩母親不承擔撫養義務,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嚴某與李某于2005年1月25日登記結婚,2006年2月25日婚生男孩,2010年3月16日離婚,雙方協議婚生男孩隨李某生活,嚴某不貼補小孩撫育費。離婚后,雙方均已再婚。婚生小孩有一段時間住在李某父母家中,嚴某遂認為李某不承擔撫養義務,訴訟來院要求變更撫養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確定子女由誰撫養,應以有利于子女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為原則。本案的原、被告二人在離婚時已明確了子女的撫養問題,由被告撫養教育,現離婚不久,原告就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在沒有明顯的不利于子女成長、教育的前提條件下,應該以不變更為宜。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講,原、被告離婚不久,原告僅憑小孩一段時間住在被告父母家就認為被告不履行撫養義務,依據不足。且被告的父母幫助看護孩子,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未履行撫養義務。原告訴請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嚴某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