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常與前妻育有4個子女,之后雙方由于性格不合協議離婚。幾年后,老常與田芳相識并登記結婚。2010年,老常因病離世,不久后,妻子田芳便將其四名子女一并告上了法院。

 

20102月,老常因病去世,之后大兒子常威至有關部門領取了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合計人民幣5.5萬元。同年3月,田芳便以常威私自領取撫恤金為由將其告上南長法院,并要求常威歸還上述款項。

 

事實上,常威拿到撫恤金后,將其中2萬元用于料理老常后事,剩余的部分則交給了其母也就是老常的前妻顧蕙蘭。常威認為他已經將撫恤金處理完畢,但由于大部分票據已經遺失,四兄妹只向法院提供了3000元的殯葬費用票據。

 

由于案件原被告當事人關系較為特殊,為不再次制造矛盾,法官對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耐心調解,經過法院努力,田芳對常威使用的2萬喪葬費表示認可,并放棄原本分60%撫恤金的意思,只要求分得應有的份額。

 

然而常威認為他與田芳已經就撫恤金問題達成過調解協議。根據他提供的一份協議書,可以看出雙方曾于20104月有過約定,田芳從老房搬出后,常威將為其落實臨時搭建房的安置工作,并向其支付搬家費2000元。而田芳認為協議只為解決住房問題,并未涉及撫恤金。

 

法院認為,撫恤金是國家為撫慰死者親屬而發放的款項,對于撫恤金的處理應由親屬遵循互讓互助的原則。而常威的母親顧蕙蘭與老常已經離婚,其不應該享有撫恤金。現田芳對常威使用的2萬元給予認可,則余下的3萬元撫恤金應由田芳與4名子女按均等分配原則進行處理。法官建議雙方若對糾紛已達成協議,則應該在協議中將意思表示明確,以免產生新糾紛。本案最終判決常威向田芳支付人民幣6000元。(文中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