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與姬某經他人介紹于20061223日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并同居生活,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84月生育一女孩。2010122日雙方因生活瑣事大吵了一架,冀某逃避回娘家,從此冀某與姬某開始分居。20113 月姬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冀某解除同居關系并要求冀某返還其彩禮7.8萬元。冀某及其父辯稱,按當地的風俗習慣,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則女方家不返還彩禮,反之,女方返還彩禮的同時支付同期銀行利息。本案是男方姬某提出解除婚約的,故冀某及其父親不同意返還彩禮。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民間風俗習慣能否在審判中適用,如果能適用,習慣與法律相沖突又該怎樣處理。對此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民間風俗習慣不能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理由是,繁雜的民間風俗習慣不具有穩定性和統一性,如果適用于司法裁判,則會造成不同地區同案不同判,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對本案只要依照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處理即可。

 

第二種意見認為,民間的風俗習慣可以在司法裁判中選擇適用。對于本案,如果是以判決形式結案的,則因為該風俗習慣與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相沖突而不能適用;但如果是以調解形式結案的,則依私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在尊重當事人意志的基礎上可以適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不管是以判決形式結案還是以調解形式結案,該風俗習慣均可適用,但應在考慮本案具體案情的基礎上,裁判返還適當比例的彩禮。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首先,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民情各異,法律即成文法本身的固定性、統一性、滯后性決定了它無法全面、準確地適應紛繁的社會關系而做到面面俱到。如果拘泥于法律規定,對全國同類不同情的案件一刀切,反而會使司法裁判不符合實情,難以公正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就如本案,如果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將不利于保護女方的權益。特別是我國廣大落后的農村地區,人們還普遍處在以風俗習慣作為第一層次行為標準的熟人社會中,人們的法律知識相當匱乏,法律意識還較淡薄,因此在這些地區法律的調整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植根于廣大農村地區的風俗習慣恰以其自身的民眾性、多樣性和靈活性能彌補法律調整的這一缺陷。因此在我國還沒有達到高度的法治文明,法律還不能全面替代民間風俗習慣的地位的今天,基層審判中可以且應當適當適用當地的風俗習慣。

 

其次,在具體適用當地的風俗習慣時,如果風俗習慣與法律規定相一致或我國法律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法官處理起來就較容易,在該風俗習慣不侵害我國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直接適用該風俗習慣。但如果該風俗習慣與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相沖突又該怎樣處理呢?筆者認為當出現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時,分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如果能夠調解,雙方當事人在不侵害我國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風俗習慣達成協議,則應采用大多數學者的觀點,即依私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協議優先;如果不能調解,則應對該風俗習慣與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分析并區別對待,當風俗習慣與相關法律的原則、精神或立法目的相背離,則法律規定在司法裁判中應是第一位的;當風俗習慣符合相關法律的原則、精神和立法目的,只是與法律的個別條款相沖突,我們可以在審判中通過變通形式予以適用。本案正是最后一種情況,本案中的風俗習慣與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相沖突。但并沒有違背相關法律的原則、精神和立法目的。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為防止以結婚為名義索要高額彩禮,懲罰對婚姻持草率態度的當事人,以保護我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婚姻家庭的穩定性。而本案中的風俗習慣恰恰以對草率處理婚姻、破壞家庭穩定性的一方一定的經濟不利,對另一方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從經濟角度促進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婚姻的嚴肅性。可以說該風俗習慣與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是殊途同歸。另外,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在當前我國的基本國情下不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中女方的權益。因為我國雖然推行婚姻登記制度已有二、三十年,但在廣大落后的農村地區并沒有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在這些地區,人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僅按習俗舉行婚禮后同居多年甚至生育小孩的極為普遍。而一旦男方悔婚,依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女方在現實履行了妻子義務,身心兼為婚姻和孩子付出了較多代價的情況下,卻很難依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在訴訟中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實與公平這一民法基本原則相悖。而本案中的這一風俗習慣恰能一定程度上彌補上述法律適用的缺陷。任何一方輕易地悔婚將會被處予一定的經濟不利,而另一方恰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使婚姻的男女雙方得到較為公平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