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十歲的張某,以金錢為誘餌,多次將本村未滿14周歲的曹某騙至家中實施奸淫。近日,響水法院依法以強奸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0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張某在其家門口強行將被害人曹某拉其家里,強行將曹某按在床上,將被害人曹某上衣脫至胸部、并將內褲脫掉,對被害人實施奸淫。2011年春節后的一天晚上及同年414日晚上,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害人曹某系幼女,采用給錢引誘方式,在其家中對被害人曹某實施了奸淫。

 

法庭經審理認為,張明知被害人曹某不滿十四周歲,而以金錢為誘餌,多次對其實施奸淫,情節惡劣,依法應以強奸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