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生效可以附加條件,當事人可以約定未來不確定事件的發生來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合同生效。

 

太倉法院受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簽訂飼料買賣合同,被告負責經銷原告生產的飼料,并約定如被告在2008年底結清欠款,可享受每噸50元的年終獎。被告沒有在2008年底結清所欠貨款,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約定年終獎的享有以被告結清所欠貨款為前提,此即合同年終獎部分約定生效的條件,而本案被告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結清貨款,故原告不必給付被告的年終獎,被告應支付原告所欠的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