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兩身份要離婚 法院細審重下判決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9-20 瀏覽次數:504
外省一女子與本地男子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訴訟要求離婚,并稱其有兩個身份證,其中與丈夫登記時未滿法定婚齡。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3年7月24日,安徽聶某某以1997年3月1日在安徽蕭縣公安局辦理的出生于1981年身份證以聶某名字和被告王某在民政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聶某某于2010年2月8日取得安徽蕭縣公安局簽發的身份證,身份證為1984年出生,該身份證記載的姓名為聶某某。雙方于2004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孩。雙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正月初二,聶某某獨自外出打工,自此雙方分居生活至今,但雙方仍然保持聯系溝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聶某某以曾用名聶某和被告王某在民政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雖原告2010年2月8日辦理的身份證將姓名、出生年齡信息予以了變更,但至訴訟之日,原告訴稱的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情形已經消失,故原告聶某某以當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實際年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認為和被告的婚姻關系為無效婚姻的主張不成立。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原、被告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農村青年因外出務工,夫妻兩地分居生活屬于客觀社會現象,并不必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綜合考察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后,本院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聶某某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多溝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修復夫妻關系。遂作出不準予原告聶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