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還借款以房抵債 十年后起訴要求返還
作者:方玉寶 劉彥麗 發布時間:2011-09-20 瀏覽次數:736
十年前,因買房和兩個兒子上大學,向別人借款57000元,后來賣房抵債,十年后,卻起訴說對方賣房協議系偽造,要求判定購房協議無效。近日,無錫北塘法院審理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孫浩民和陳金秀夫妻倆今年都已經60多歲了,但是去年,他們卻因為十年前的一起借款和房屋買賣成為了一起案件的原告。原來,2002年,孫浩民和陳金秀夠條件購買一套房改房,面積62平米,當時需要1萬多元。房子并不貴,但是當時孫浩民夫妻倆每月收入加起來才有1600余元,家里還有兩個兒子在上大學,每個月都需要好幾千塊,經濟壓力很大。于是,陳金秀向當時廠里的科長高文謙借了12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后來,又借了高文謙45000元,前后借款金額達到57000元。
后來,陳金秀和高文謙夫妻商量,要將優惠買來的那套房屋作價60000賣給高文謙。因為陳金秀一個女人承租了居委的一個門面房做生意,開了三年,孫浩民從來沒有主動幫過她的忙,反而在外面和其他女人勾搭,讓她很是憤怒。她曾經向孫浩民提出,拿出三萬元私房錢出來供兒子讀書,就不賣房子,結果孫浩民不同意?,F在大兒子馬上就要大學畢業,不交清欠款學校不發畢業證,而小兒子上學也需要大筆開支。于是,2002年1月,陳金秀出具了一份借條給高文謙夫婦,寫明借款57000元,自家房屋作價60000元賣給高文謙,差額3000辦好過戶手續后高文謙返還給陳金秀。
2002年2月,高文謙來到陳金秀家,陳金秀出具了一張收條,稱收到高文謙房款57000元,陳金秀和兩個兒子都在借條上簽名并按了手印。之后,孫浩民和陳金秀就舉家搬往外地。2003年5月,在陳金秀的委托下,這套房屋過戶到高文謙名下,同時,高文謙還收到了陳金秀的兩封書信,第一封說孫浩民在外有染,想破壞家庭,請單位領導協助她將房屋賣掉,省的孫浩民和外面的女人藕斷絲連。第二封則聲明房屋交易愿買愿賣,雖然孫浩民不同意,但是她和兩個兒子都同意,少數服從多數,孫浩民沒有任何理由找高文謙的麻煩,并感謝高科長的幫忙。之后,高文謙將借款與房款的差額3000元郵寄給陳金秀。
庭審中,孫浩民說,高文謙是偽造了房屋買賣協議,私下將房屋過戶的,但是林路說,當時陳金秀出具收條時,孫浩民就在家里另外一個房間,不可能不知道。雖然當初買賣房屋是自己的丈夫高文謙經手,現在丈夫已經去世,但自己有借條、房款收條和當時往來的書信證明過戶手續是正當的,現在房價上漲幾倍,原告只是想借機要回房屋,是不合情理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無錫北塘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林路提交的借條、書信往來等證據證明房屋買賣由陳金秀授意,孫浩民雖然有反對意見,但未作阻止,沒有到產監部門提出異議,而是在過戶八年后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實效,高文謙夫婦屬善意購買,支付了合理對價,并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屬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因此,北塘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孫浩民、陳金秀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