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父舉債 妻子分擔證據不足被駁回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9-20 瀏覽次數:504
夫妻感情不和鬧分手,丈夫因交通事故賠償,丈夫主張父親因其交通事故所舉債務,要求妻子承擔一半。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束某與丈夫楊某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07年11月17日登記結婚,并于2008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孩,現隨楊某父母生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積累共同財產,也無共同債權債務。束某婚前的個人陪嫁財產有掛壁式空調一臺、棉被4條、電瓶車一輛,其中空調、棉被在楊某處,電瓶車在束某處。楊某婚前個人財產有三陽摩托車一輛、高低床一張均在束某處。2010年6月,束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楊某解除婚姻關系,本院審理后駁回了束某的離婚訴求。但雙方并未主動和好,嗣后分別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現束某告再次訴訟來院,請求判處雙方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雙方理應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和睦幸福家庭,但雙方發生矛盾后,未能積極溝通,改善關系,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亦未能和好,夫妻關系未能修復,現原告原告離婚的態度堅決,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可以確認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對原、被告的撫養能力及小孩現有生活狀況、年齡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婚生女孩被告直接撫養為宜,原告束某依法支付撫養費。庭審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各自的婚前財產現在何方歸何方所有不違反法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另提出因被告出了交通事故,由被告的父親向其親戚鄰居舉債55000元及因承包工程向何某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父親向何某立下借據,被告外欠債務合計75000元,要求原告共同承擔,因被告無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舉債的事實,且被告父親的舉債行為不是本案處理范圍,故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楊某直接撫養,原告束某自2011年9月1日起至小孩成年止,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費200元,每年的生活費限原告于當年12月31日前給付;小孩的教育費、醫療費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擔;現在被告處的三陽摩托車一輛、高低床一張歸被告楊魁所有,現在原告處的掛壁式空調一臺、棉被4條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現在何方歸何方所有的判決。